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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表时间:2019/05/22 17:30:31  浏览次数: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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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杰、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4月19日被逮捕。北京刑事辩护网的刘兆广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杰、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二被告人案发前均系北京万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销售总监,负责技术开发。2015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张某伙同王某东(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储某公司。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杰、张某、王某东代表万某公司与某某部及其下属单位中国某某贸易中心(集团)、广州某某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某某宾馆、中国某某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开展团队健步走活动,该三人商议隐瞒万某公司实际由储某公司与某某部签订健步走服务协议,遂指使姚某(另案处理)为储某公司研发“某某121”网站及“某某同行”ISO手机客户端软件。姚某在研发过程中使用了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信息。后被告人肖某杰、张某、王某东使用上述网站及手机客户端软件开展健步走活动并以储某公司账户收取某某部及其下属单位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754200元。经鉴定,储某公司“某某121”网站及“某某同行”ISO手机客户端软件与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DTBL万某网团队健步走IOS手机客户端软件、万某网数据接口的相关源代码具有同一性,服务端数据库中表结构相同的数据库表共计273个。2016年1月被告人肖某杰伙同王某东、李某在万某公司山东项目业务中利用王某东担任销售总监审批销售专项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销售专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9576元据为己有。

刘兆广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张乐职务侵占案的律师意见》,认为张某等人撬单位客户、接私单的行为,是仅仅利用被害人公司的客户信息把业务做到北京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某公司),某某部将业务款支付给储某公司,该业务款不属于被害人公司所有,因此张某等人并非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张某辩护人刘兆广律师的律师意见后,采信了刘兆广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张某的犯罪定性不正确,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7年12月29日以张某、肖某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肖某杰犯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海检知产刑〔2018〕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张某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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